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

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合同目的鉴于甲方(以下简称“监护人”)需要将乙方(以下简称“婴幼儿”)委托给丙方(以下简称“托育机构”)进行托育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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