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以中韩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纠纷为例的任务书
论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以中韩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纠纷为例的任务书电视节目模式是指电视节目的形式、构成、结构、组合方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的要素。电视节目模式是电视节目的基本要素,是电视节目独特的主体形
—— 论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以中韩电视节目模式 著作权纠纷为例的任务书 电视节目模式是指电视节目的形式、构成、结构、组合方式和表现 形式等方面的要素。电视节目模式是电视节目的基本要素,是电视节目 独特的主体形态和内涵组成。由于电视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创造性、 固定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电视节目模式可以依法享有著作权保 护。 中韩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就展示了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 保护问题。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韩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拥有的电视节 目模式著作权是否得到了保护。该公司起诉中国大陆一个广告策划公司 在其电视节目中所使用的部分形式和结构构成要素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 形,请求领取赔偿金。中国大陆方面则表示,电视节目模式与著作权不 同,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该案,中国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电视节目模式与著作权实质上 是可保护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其中包括了电视 节目。而电视节目模式是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享受著作 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创作也包含了独创性和创造性,应当受到著作 权法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法院最终裁定认定韩国的电视节目模式具有 著作权保护,中国的广告策划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韩国公司的电视节目模 式导致侵权,需要赔偿韩国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电视节目模式是可以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电视 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在结合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 上,为电视节目的创作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电视节 目节目制作者的文化创造力,推动了电视媒体的发展,加强了文化交流 合作,推动了中韩两国间电视行业的互动和交流,对文化传承和交流有 着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