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修改版]
第一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第一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 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市政 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 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 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 结算管理。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 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 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200543 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 200515 代化的决定》(苏发〔〕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2005]17 (泰发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修改版]](https://wkimg.docs.qq.com/img/qTU9NKvy0FNu1wQCYfHKo.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