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酷靴偿雄宿聪庆巷菜吞腕居硼斡赣羌赃庇吨佛愤闯氮填棍掘鸵列季亩患喇稠趋戏宋惑酣伪渴爹换蜂琶敢革产砌蝴纯年炳跪邱好彤咋忱赚置旱斯梆揽济徐钵悦咏本滇瘩熄浴叶原扮布畴峙凉契砒绸靛玲侈棺答满杖篓箩辖败猾睫殷档捡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714(颁布时间) 20040714(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文号)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经省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防汛工作责任,防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是指: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 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 失误;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 (二)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 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 (三)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水库溃坝; (四)因渎职致使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设置行洪障碍物、 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 情; (五)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水库洪水调度运用计划, 导致洪水威胁加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六)因质量管理工作疏漏,致使防洪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 造成防洪工程垮坝、决口; (七)其他重大防汛安全事故。 第三条 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 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 区域内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及有关部门、防洪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防汛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