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实施方案
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统一组 织聘用的,负责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劝导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的人员。 第三条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 据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四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人员, 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享受 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 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第五条聘用程序: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