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对教育行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从传统意义上讲,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为政府所独享,政府才是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真正主体。随着现代政府管理活
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对教育行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从传统意义上 讲,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为政府所独享,政府才是教育行政管理活 动的真正主体。随着现代政府管理活动分工日益复杂,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因 其对象如学校、教师具有高度的学术性、知识性,而要求教育管理必须具有专业 化、民主化特点。因此,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出现了相对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 系统,它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政府的授权,专事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这便是现代意 义上的教育行政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上一方面是中央高度集 中统一,地方的权力过少,各级政府在教育事务上的管理权力和责任缺乏法律上的 划分,从而脱离了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束缚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 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上,主体的分散,教育行 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致使政出多门,教育 行政部门难于做到统筹规划和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教育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对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进行了全面总结,同时也借鉴了一些国家 在教育行政管理上的有益经验,对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了明 确规定,体现了现代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首先,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行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这里,「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都负有不同的管理职能;「分工负责」是指在同一级政府内, 各部门如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不同的职能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有 不同的管理责任。其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 就从法律上对中央和地方在教育事业上的责任和管理权限作了原则划分。它表明,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主要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并且,地方政府要承担组织 各方面力量发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主要责任;中央则主要是进行宏观管理,如 制定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审定通用教材,组织督导和评估,以及利用经济手段进行 调控等。而高等教育则由中央和省级政府管理;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应当对高等教育 事业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按照规划要求发展高教事业。第三,教育法明 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地位和基本职权,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 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权的 主体,享有「主管」教育事业的法律地位。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根据同级政府的 授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在性质上,这些行政部门并不是教 育行政权的主体,它们主要是代表国家,以举办者的身份管理某些行业特点明显的 学校,以及对行业教育进行规划和业务指导。显然,教育法确立的这一教育行政管 理体制,具有趋前性的特点,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具有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