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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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 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 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 商法 10,, 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 , 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 ,2. 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民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 经济法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 , 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 ,, 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国家开始转变自 ,,, 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 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 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 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 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 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 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 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 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 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 1 、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 、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 、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 4 、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个人认为要是把商法放入民法中不仅会造成民法的体系过大、混乱,使 民法的一些特性减弱,如私法性、强调公平等。此外基于商法特殊的调整对 象和调整方法,因而把商法独立出来更好,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清晰的使法 律得到实施。我想强调的是,把商法作为一个特殊法独立出来的,并不是说 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我们并不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一般 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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