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公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我国否定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做法与分税分级财政的内在逻辑不相符合。同时,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地方政府资金紧缺,管理职能缺位;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债务依存率超过警戒线;地方政府通
公债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否定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做法与分税分级财政的内 在逻辑不相符合。同时,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地方政府资金紧缺,管 理职能缺位;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债务依存率超过警戒线;地方政府 通过非正常融资渠道规避法律,使得监管困难等等。因此,允许发行 地方公债已成为必然。再加上中央政府拥有多年的国债管理经验和居 民闲置存款充足等原因,,我国也已具备了允许发行地方债券的现实 可行性。然而,除了发或不发,地方公债问题重点还在于如何监管, 本文在末尾部分对监管主体、内容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地方公债监管财政稳健主义 【正文】 发行地方公债的必要性、可行性与规制 人类对公债的认识经历了这样的阶段:资本主义早期要求财政平 衡,不得在财政中列赤字。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 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1]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 期,受经济危机影响,国家开始大规模干预经济,尤其是新增了许多 任务,如保障充分就业和景气政策、给付社会福利、提供公共建设等 等。为兑现政府对纳税人的承诺,国家便只有大规模举债。但随着“税 收国家”成为“债务国家”,新的问题又源源而来,“财政稳健主义” 有了新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