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三级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一、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1、在负责的高危妊娠监护与护理范围内,妊娠合并轻度子痫前期,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无显著者,须予以转诊。2、产检中,如出现如下高危因素,应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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