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山西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校战略,努力把山西医科大学办成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医 科大学,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
山西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校战略,努力把山西医科大学办成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 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山西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权利,保证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 是学校学术规划、论证、咨询、评价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学校的重要学术事务工作,在形成决议实施前原则上需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的专家教授、学校领导、院(系、部)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代 表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资深教授和 1 学校主管学术事务领导担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人,以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为人正直、作 27 风正派的教学科研一线专家教授代表为主,同时考虑学科、专业结构的平衡。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校科学技术处。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院(系、部)推荐,校长亦可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但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上述候选人由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下设个工作组:规划建设工作组、教学工作组、科学技术工作组、 4 学风建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可兼任不同的工作组组长, 各委员也可参加不同的工作组。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就有关问题评议或调查。第十一条 院系设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提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报学校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