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一、总那么〔一〕本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二〕本规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

- 附件1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 一、总那么 〔一〕本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澳门地区除 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 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成 效降低或失去成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别离工序,获 得到达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根底油、柴油等油品。 二、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三〕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工程应当符合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 产装备。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 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鼓励废矿物油综合 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 块场地,实施了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 分开。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 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区、疗 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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