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22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