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止

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 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构造上的独立性,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 开,并且可以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相隔离。隔离,应采取“观念上的间隔”,即“无物理的 间隔”,只要符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即使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土地即为此例。所以,不同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观念上的隔离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部分后,每个单 元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建筑物相同。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 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车辆的出入有共同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 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也可以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或“形式上的独立性”。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 示方法。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 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既包括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部分,也包括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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