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监理合同_1
信息工程监理合同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 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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