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涉嫌诈骗案

薛某涉嫌诈骗案一、案由:薛某涉嫌诈骗案 二、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 被告人:薛某。199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某

薛某涉嫌诈骗案 一、案由:薛某涉嫌诈骗案 二、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 被告人:薛某。199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 捕。 一审辩护人:黄某,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情: 1、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7年9月16日,被告人薛某利用自己私刻的“云南省玉溪地区糖烟酒副食 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人“马永胜”私章,伪造借款担保书,以自己担任法人代表 的广东亚美亚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宜良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借款200万元。该款 转入被告人薛某账户后,被告人薛某至今没有归还。1999年5月26日,宜良县财 政局国债服务部经向担保单位云南省玉溪地区糖烟酒副食公司提出还款要求未果, 得知该借款担保手续属被告人薛某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 触犯年《中华人民共1979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2、被告人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薛某辩称:自己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关押在河南看守所时被刑讯逼 供,转到宜良县看守所后害怕更改口供又会被刑讯。因此,在公诉人对其进行提讯 时便已如实陈述,自己没有私刻过公章,担保是马永胜搞好后拿给他的。此外,马 永胜担保时,是在吴云生办公室用电话免提方式打给马永胜的,吴云生当时在场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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