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规定
蕉城区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激 活农村资产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 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共
蕉城区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激 活农 村资产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 一步满足 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共福建省 委、福建省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 配置体制机制的 [2021) 3 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号)、 《蕉城区农村生 产要素流转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蕉城 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产要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类要素。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 资 产、农业生产性加工厂房和设施设备、农户茶园(果园)、 农村 生物资产等; (二)权证类要素。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 屋 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 权、水 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渔业船舶所有权、民宿 所有权或经 营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三)劳动者要素。包括劳模、共青团员及党员先锋、 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乡村振兴领头人、大学生创业 者、妇 女创业者、新农民创业者等; (四)其它要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的以农村生产要素作为 抵 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