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事务管理手册车辆管理部分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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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核定本) 第一章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車 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工務 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參照本手冊另 訂管理規定。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 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 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器腳踏車, 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四、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五、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檢 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 計畫參考。 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 與技術。 (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 應行注事項辦理。 第二章登記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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