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房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伙房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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