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修改版]
第一篇: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一、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严格
第一篇: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 刑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考擦、解矫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奖惩。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对社 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如 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 决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篇:司法行政系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职责 (一)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发出的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 文书及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签收后送交回执。送达时间迟延、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 备的,应先行接收,并积极与有关法院、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协调联系,及时索取、补齐所缺法律文书 和相关材料。 3 (二)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 关材料送至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前去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 表》,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的接收过程中,对于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时限 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取得联系。经多方联系,仍然无法确定其音讯和下 落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 送达的,司法所不能推延矫正对象的报到时 间,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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