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 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 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 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 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 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 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 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 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 续的证据。 1/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