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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不扣证看加强信息化建设 文章标题:浅析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不扣证看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扣驾驶证,就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是一些路面执勤的交警发出的呼声。 难道不扣证,“真的”就无
浅析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不扣证看加强信息化建设 文章标题:浅析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不扣证看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扣驾驶证, 就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是一些路面执勤的交警发出的呼声。 难道不扣证,“真的”就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吗驾驶证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的许可证件,如果驾驶人违法后没有被剥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就应该归还驾驶 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机动车驾 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 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六)在一个记分周 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从中不难看出只有上述六种情况才可扣留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其它情况 下都是在检查证件、开具处罚决定书后退还驾驶证的,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 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有些交警认为开具处罚决定书后退还驾驶证无法保证处罚的执行。 难道真是这样吗先看看下面的一些相关规定再下定论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 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