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撤销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撤销一、机关党的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撤销 一、机关党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 100 规定,机关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 100 不足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 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 43 届任期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 50 机关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 50 不足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 2 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分设个党支部以上的,要建立党的 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 3 届任期年。 37 机关正式党员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人以 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 7 举产生;党员不足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 11 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人。党的支 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23 年或者年。 二、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7 、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名的党支部), 11 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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