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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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 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 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一、知识产权概述 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文或者翻译过 “”“ 来的。在我国台湾一般译为智慧财产权。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曾使用智力 ”2080“” 成果权的概念。自世纪年代初,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的译法开始普遍使用。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智慧成果,即知识产品, 它属于生产的要素或是有价值的物品,可以转让;另一种是人们对于智慧成果的权利。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科学作品,演 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 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 ” 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而是起源 “” 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 主的地方官授予。这种实为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 事的垄断经营而授予的特权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前身。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生产方 式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往往作为技艺被物化在物质产品上,难以独立地体 现其价值。文学艺术作品也因复制和传播手段的局限,难以广泛使用。人们虽有对技术 的保护和对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的控制要求,但终因未能形成普遍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法 律调整的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革命的出现,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 机器生产要求科学技术打破原来的师徒相传和封闭的作坊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的扩大和 经营者竞争的压力,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以此来提高商品的竞争 力。但是,技术的转移又会使发明创造者失去优势。为了保住新技术发明者的优势,同 时又满足其他生产者的需要,避免技术垄断和重复投资,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首 1623 先应运而生。随后又产生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从英国年制 1709 定的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垄断法规》,年制定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