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W章 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二
第369AW章 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W章 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AW章 第6条发出安全证明书 (1)在符合本规例规定的高速船初次检验
第369AW章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W章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AW章第6条发出安全证明书 (1)在符合本规例规定的高速船初次检验或续证检验圆满地完成后,进行检 验的验船师须填写检验声明书,并将填妥的声明书交给处长。 (2)处长接获检验声明书后,如信纳高速船符合本规例的规定,可应船东、 代理人或船长的申请而就该船发出高速船安全证明书。 第369AW章第7条安全证明书的有效期及有效性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安全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超逾自发出日期起计的 5年。 (2)凡续证检验于现有的安全证明书期满日期之前的3个月内完成,新的安 全证明书的有效期须自续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直至自现有的安全证明书期满日期 起计的5年内的某个日期为止。 (3)凡续证检验于现有的安全证明书期满日期之后完成,新的安全证明书的 有效期须自续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直至自现有的安全证明书期满日期起计的5年 内的某个日期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