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 服务质量,完善县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完善县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试验区管委会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戈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 IJ, 关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了保证标准化,优质旅游持续推进,标准化工作每年要设 立专项资金。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旅文、市场监督、发改、财政、住建、规 划、交通、公安、商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信等部门组成的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 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县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县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企业标 准的监督检查; (三)协助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起草木县旅游业地方标准; (四)指导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建 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承担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和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 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旅标办)设在县旅 文局。县旅文局是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县旅文局 负责。 县旅标办负责指导开展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督促旅游企业,贯彻实施旅游相关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遴选“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中 期评估试点单位”,组织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终期评估试点 单位”、评选参与起草并已正式发布的“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组织评选“等级评 定的旅游企业”并给予奖励等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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