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公示为加强新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 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党群工作部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 例》(成人发(20
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公示 为加强新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 活,适应经 (2020) 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党群工作部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 例》(成人发 1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部新区实际,征求相关 部门、各镇(街道)意见,制定并 完善了《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现进行公示。因新区新道路、建筑物 20223252022331 不断产生,亟待规范命名规则,公 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 028-68272581 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建议, 欢迎向本部门反映。联系电话。 一、本细则所称地名的范围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辖区内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区片等名称; (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二、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一)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东进” 时代精 神和新区建设公园城市和未来之城的营城理念,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 人文性、前瞻性、 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二)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字词,不 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三)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 道等城市 公共设施命名。 (四)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五)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在全市 范围内不 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 通名反映 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