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公示为加强新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 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党群工作部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 例》(成人发(20

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公示 为加强新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 活,适应经 (2020) 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党群工作部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 例》(成人发 1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部新区实际,征求相关 部门、各镇(街道)意见,制定并 完善了《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现进行公示。因新区新道路、建筑物 20223252022331 不断产生,亟待规范命名规则,公 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 028-68272581 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建议, 欢迎向本部门反映。联系电话。 一、本细则所称地名的范围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辖区内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区片等名称; (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二、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一)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东进” 时代精 神和新区建设公园城市和未来之城的营城理念,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 人文性、前瞻性、 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二)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字词,不 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三)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 道等城市 公共设施命名。 (四)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五)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在全市 范围内不 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 通名反映 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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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公示为加强新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2020)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党群工作部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部新区实际,征求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意见,制定并完善了《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进行公示。因新区新道路、建筑物20223252022331不断产生,亟待规范命名规则,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028-68272581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建议,欢迎向本部门反映。联系电话。一、本细则所称地名的范围(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辖区内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区片等名称;(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名称;(四)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二、地名命名基本原则(一)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东进”时代精神和新区建设公园城市和未来之城的营城理念,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二)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三)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四)禁止有偿命名地名。(五)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重名,并避免同音。(六)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七)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A)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九)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规则(一)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沟,,“渠”“堰”“塘,,“湿地”等命名,新开河流的通名必须与河流的等级、宽度、功能等相匹配。其余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按其性质类别,可使用“山”“岛”“堤”“坝”“嘴”“滩,,等地形地貌特征命名。(二)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四、城市道路命名规则(一)命名体系12312.一级道路。包括快速路和主干路。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主干路是指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直线距离较长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道路交叉口为断点适当分段,采用专名增加8000后缀限定语的方式命名。分段不宜超过米。.二级道路。主要是指次干路。次干路是指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三级道路。包括支路和街坊道路。支路是指次干路与街坊道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街坊道路是指小区之间的道路。(二)道路通名.城市道路通名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60.道路红线宽度在米及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大道”6016“大街”;道路红线宽度在米以下,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16“路”“街”;道路红线宽度在米以下的支路、街坊道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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