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光彩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
杭州杰升美术制作诉深圳市光荣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杰升美术制作(以下简称杰升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荣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荣公司)委托加工纠纷案,本院立案受
杭州杰升美术制作诉深圳市光荣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 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杰升美术制作(以下简称杰升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荣 事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荣公司)委托加工纠纷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XX年 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 告经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定动画片制作合同,约定 自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被告向原告提供3 集动画片制作任务,每集制作款50000元。自合同签定至今,被告 共为原告制作动画片12部,其中10部已经完成并得到被告确实 认,2部完成了局部工作,共产生有关制作款项人民币528297元, 原告共开具发票304097元,而被告至今只支付了人民币114097 元,尚有人民币414200元没有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动画片制作款共计人民币414200元;2、判 决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杰升公司与被告光荣公司所签订的“外协承接工作合 同”,证明:杰升公司与光荣公司约定:XX年6月1日至XX年12 月31日期间,杰升公司按照光荣公司要求,每月为光荣公司动画基 地承接加工3集动画片。 2、“领工作单”11张,证明:XX年4月12日至XX年8月31 日,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加工制作《藏羚羊(四)》、《军舰鸟 (上)》、《苗疆斗法(下)》、《摄魂金猫(上)》、《摄魂金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