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190号 【发布日期】1983-10-14 【生效日期】1983-10-14 【失效日期】

第一篇: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82305 【发布单位】 [1983]1901983-10-141983-10-14 【发布文号】昆政发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 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19831014 (年月日市政府 1983190 以昆政发〔〕号文公布) 兴建煤气工程,对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节约能源,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四个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由于煤气工程建设耗资很大,虽然大部分资金已由国家拨 款,不足部分仍需采取社会集资办法解决。为此,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本市煤气的供气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房屋座落地区必须在计划供气范围之内; 2 、安装用气设备的建筑物,必须合乎《城市煤气建设设计规范》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第二条凡具备上述条件,自愿申请使和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付煤气输配 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费(以下简称干管费)。 第三条第三条集资的原则:自愿参加,谁集资,谁受益,先集资,先供气。 第四条第四条交费标准。 1250 、居民生活用气,每户设一灶(单眼煤气灶或双眼煤气灶)交元; 2 、公共服务事业用气(包括职工食堂、饮食业、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旅馆、茶馆、理发店、浴室、 200 洗衣房等),每使用一标准立方米煤气,交元; 3140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每使用一标准立方米煤气,交元。 第五条第五条交费办法。集资收费统一交市煤气建设指挥部,其中:公共服务事业和工业用户,由 单位交付;民用户,经住户与所在单位商定后,由单位交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主直接交付。 属下列情况的民用户,交费办法为: 1 、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由户主所在单位交房管局,再由房管局统一煤气建设指挥部。 2 、本单位宿舍内住有外单位的职工,应由户主所在单位交给房屋产权单位,再由房屋产权单位转交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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