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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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税收事业发展,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 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7〕647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行政单位资 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 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 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 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 有、使用的单位价值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 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