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_2
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 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 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第四条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 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 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 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9 第页共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