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 议处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业 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 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五条(二)项修改为:“经人民政府授权,由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应当使用本级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批件, 并报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森工国有林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