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锦州市城市规划 区是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 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级市、镇的规划区,分别由县级市、县人 民政府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