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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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 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 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 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 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 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 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 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 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 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 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 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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