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改进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论文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111232412章金智 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到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

改进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111232412章金智 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到 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如何保护 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就是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德国于十九世纪六十年 代开始有学者提出并受到广泛重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大 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产生缔约过失责 任的一般性原则,但在众多判例中引入了诚信义务这一原则。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许多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市场上 各种投机行为、欺诈行为盛行,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人们的诚信观念也 还没有树立起来。在这种市场中,交易秩序不健全,人们进行交易的风险很大。因 此,建立缔约过失责任,明确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责 任,对于增强市场的诚信度、保护交易安全、保障无过错一方的必要利益等方面具 有重要作用。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真正产生是在19世纪中期的德国,那时,德国经济相当发达, 交易频繁,德国普通法对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严加保护,但对于契约无效所产 1生的损害,法律不予支持。在传统的普通法理论中,契约的责任是这样确定的, 有了双方合意才能有契约,而有契约才有契约责任,即责任的产生过程是:合意 ——契约——责任,因此,在契约未曾成立的缔约阶段中,因一方过失致另一方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这对于受损害一方明显不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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