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
江苏省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动全省司法所依法行政、规范履职、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乡镇(街道)及开发
江苏省司法所基本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动全省司法所 依法行政、规范履职、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司法 所。 第三条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一线平 台。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双重管 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市、区) 司法局、乡镇(街道)在司法所人员管理、职责分工、经费保 障、装备配备、设施保障等方面分工明确,配合有力,建立健 全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司法所承担以下职能: 1.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 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3.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按照县(市、区)司法局授权,指导辖区内基层法律服 务所建设、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管。 5.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6.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