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交通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交通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 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 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 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 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施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 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 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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