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
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 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
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 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 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 法定代表人:林昌波,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赵洪林,行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中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逢武,经理。 原审第三人:海南万达工贸公司。 原审第三人:原中南 ___企业集团。 申诉人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以下简称经营 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以下简称海口建行)因与交通 银行中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山交行)及海南万达工贸集团公司(以下 简称万达公司)、原中南 ___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原中南航)发生银 行承兑汇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 ___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 ___提出申诉。最高人民 ___依照《 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予以提审。 中山市中级人民 ___判决认定:根据中山市石油化工钢管厂(以 下简称钢管厂)的申请,中山交行于1990年2月19日开出了9张编 号为0000207-0000215,总面额人民币8000万元,承兑期为9个月的 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以原中南航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面额合计 为3000万元;以经营处和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业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