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养护、强度评定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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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养护的规范要求 DL/T5144-200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5.5.1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均可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 污水不得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 5.5.2 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类型水在首次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时,须按现行的有关标准, 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与标准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不得大于 30min 。 228d 、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配制水泥砂浆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标准饮用水拌和的砂浆的抗压 90% 强度的。 3PH 、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用水的值和水中的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的含量应符合 5.5.2 表的规定。 5.5.2 表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用水的指标要求 项目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4 >4 不溶物(mg/L) <2000 <5000 可溶物(mg/L) <5000 <10000 - 氯化物(以Cl计) <1200 <3500 (mg/L) 2- 硫酸盐(以S0计) 4 <2700 <2700 (mg/L) 7.5.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洒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7.5.2 混凝土表面养护的要求: 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养护前宜避免太阳光暴晒。 2 、塑性混凝土应在浇筑完毕6~18h内开始洒水养护,低塑性混凝土宜在浇筑完毕立即喷 雾养护,并及早开始洒水养护。 3、混凝土应连续养护,养护期内始终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28d 7.5.3 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宜少于,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宜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