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楚国法制建设论述
春秋时期楚国法制建设论述 陈礼荣先生亦指出:“楚国对败军之将予以惩处的刑律,应当是在此之前便已经制定出来,并且足以震慑像莫敖这样身份的王国要员,否则,屈瑕决不会在离郢都不远的荒谷自缢”。④遗憾的
1 11 第页共页 春秋时期楚国法制建设论述 陈礼荣先生亦指出:“楚国对败军之将予以惩处的刑律,应当是 在此之前便已经制定出来,并且足以震慑像莫敖这样身份的王国要员, 否则,屈瑕决不会在离郢都不远的荒谷自缢”。④遗憾的是,由于相 关史载阙如,我们无法知晓这次立法活动的具体时间。至于其具体内 容,结合这次刑罚的执行情况,以及楚国当时主要精力集中于军事建 设和军事扩张来推测,应该是以军事刑法为主,不仅规定了军事犯罪 的种类,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处罚。顾久幸对此有具体分析:这一 次战争中显示出楚国的多种刑法:一是战败自杀法,二是谏者有刑法, 三是军中的次要将领的惩罚法。军中的其他将领将要受到的刑法,则 很可能是肉刑,而不会是死刑;莫敖对军中的士卒要用的刑也可能是 肉刑。⑤从这次战争所显示出的刑法内容来说,这些观点是符合历史 实际的,应该说是正确的。但笔者不认可楚国有“多种刑法”这一说 法。私见以为,对于武王时期楚国的刑法应当从广义上来加以界定, 即所谓战败自杀法、谏者有刑法、军中的次要将领的惩罚法等只是楚 刑法的具体内容,而不是一部部单行的刑事法规,换句话说,武王时 期的楚国刑法实际上已经具有法典的性质,尽管它有可能是不成文的, 但这并不有损于其综合法的性质。关于这段史料,刘玉堂先生也有过 一段精彩的解读和论述:以上所谓“刑”,当指楚武王时已开始使用 刑罚。既然有刑法,也必然有执行机构及其官员。只是由于史载阙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