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 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 行有效的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综观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中 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 个阶段以1954年宪法规定为代表。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 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及 “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 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但却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权 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 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 宪法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因此,从宪法规定精神和 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因此, 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 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 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第二个阶段以1978年宪法规定为代表。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 第1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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