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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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 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 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 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 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 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 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 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 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 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 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 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