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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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 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 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 区(县) 路弄(新 村) 支弄 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 平方米的公 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 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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