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暂扣物品行为,加强 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暂扣物品行为,加强 对暂扣 物品的管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等 相关法律、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暂扣,是 指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综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暂时扣 合执法部门) 留涉案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 依法采取暂扣物品时,必须确认当事人的行为 属于 违法行为,暂扣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第四条 依法实施暂扣物品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行 政执 法人员执行。 第五条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填写 《扣押材 料(物 和 品)登记清单》《查封(扣押)告知书》并实行执法全过 程记录。 和 《扣押材料(物品)登记清单》《查封(扣押)告知书》 交当事 ,当事人拒签的,应当 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签字《查 封(扣押) 告知书》中进行备注,再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开具《查封(扣押)物品告知书》的 同时, 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查 封(扣押) 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自收到《查 封(扣押)物品 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