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检测中心平安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生产

检测中心平安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 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 测检验人员从事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 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 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防止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 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 平安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事 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 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 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平安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平安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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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中心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防止无序竞争。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平安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平安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第五条平安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
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平安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平安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平安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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