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检测中心平安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生产
检测中心平安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 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 测检验人员从事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 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 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防止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 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 平安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事 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平安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 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平安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 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平安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平安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平安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