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调查报告

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调查报告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调查报告-第一秘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在正确处理三

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调查报告 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调查报告-第一 秘书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三种不同性质的 法律制度,在正确处理三者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加强相互衔接,对于 降低政府管理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有效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市人 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地位作用、现状调查入手,分析三种 调解制度衔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如何构建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进行了思考,以期引起各方重视。一、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 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都是我国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 把握这三种调解的内涵,充分认识三种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和作用,是做好三种调解工作及相互衔接的前提和基础。(一)人民 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 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 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根据法 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人民调解被称之为“东 方之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预防 基础性。人民调解相对于诉讼制度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它通过日常 工作和专项排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 态,化解于民间基层,防患于未然,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社会治安案件 的发生。二是便民利民性。人民调解对当事人来说具有就地性、简便 性、即时性、自愿性和无偿性等特点,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比 拟的优势。三是利国长效性。人民调解能缓解法院、公安、法律援助 等部门的压力,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同时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宣传优 秀文化、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培养社会凝聚力,起着潜移默化、润 物无声的作用,从而形成长期而深远的影响。四是人际和谐性。相对 于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最具人际关系和谐性,最能 体现“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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