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加坡合同范本法之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范本法之比较与借鉴关键词:中国合同法新加坡合同法比较研究引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磋商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合意,由此来建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范本法之比较与借鉴 关键词:中国合同法新加坡合同法比较研究 引言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 磋商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合意,由此来建立 具体合同关系的过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新加坡合同法也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 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可见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 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步骤。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关 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 活动的主旋律,而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化是常有的事,价格的波动又往 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 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对要约的不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必须是内容具体确定的,且要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新加坡合同法规定,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 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 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显然,两国对要约的定 义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关要约构成条件的规定也大体相同,都规定 了要约人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要确定;要约要向受 要约人发出。但两国在要约的撤回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要约若 无对价,则无约束力”是英美法系长期存在的一种法律观念,新加坡 合同法沿袭了此种对价原则,规定了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 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向受要约人发出 撤回通知。因为要约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并未得到任何 交换利益,所以可以随时撤回要约。我国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可 以撤回,但同时亦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见在要约的撤回问题上,新加坡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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