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98年修订)(完,未加亲属继承)第 一 编第 一 章第 一 节第 1 条 【权利人的权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完成第 2 条成 年 】满 十 八 周 岁【住所;设定和废止】(2) 住所可同时存在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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