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

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

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 (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 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征 发事件 用和补偿,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 第二条 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补偿和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职责】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 第三条 持、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应急救 、引导 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职责和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 第四条 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以上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 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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