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
精品文章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 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 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 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十)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