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